保卫处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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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个人未经处领导同意或口头授权,不得擅自在任何文书、证明或书面材料上加盖印章。
二、印章设专人负责保管,其直接对部门领导负责,因管理不当而造成单位利益受到损失的,追究其失职责任。
三、结合工作实际,保卫处印章保管人为户籍岗位责任人。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各科室经过部门领导同意后拟草的并经审核后的各类行文需要加盖印章时,可不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但必须口头告知印章保管人。
五、加盖印章要求: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经处领导签字同意加盖印章。
六、印章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处领导批准,严禁携带外出使用,禁止转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