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有关户籍管理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集体户籍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保卫处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本校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校集体户口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协助派出所掌握本单位集体户口变动情况,向本单位人员进行遵守户籍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集体户籍管理岗位管理人员应主动争取公安机关的帮助、指导,严格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勤政廉洁,务实高效。
第二章入户与管理
第四条 可入户人员及必备条件:
凡分配、调入我校工作未单独立户的教职工和录取并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均应凭有效证件及时申报建立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一)入学新生的有效证件为: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和身份证。每年新生入学军训完后,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分别在三水校区、广州校本部定点办理新生入户手续。
(二)新分配来校教职工的有效证件为:
1.非广州生源应届毕业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广州市入户指标卡、毕业证。
2.由外省(市)调入:由外省调入,则准备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广州市公安局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广州市入户指标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动复函;由本省广州市外调入 ,则准备户口本、身份证、广州市入户指标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动复函。
3.由本市其他单位(其户口为原单位集体户)调入:身份证、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原件、原单位盖章的户主页复印件、我校人事处出具的调入证明信。
(三)其他应当入户或根据公安机关规定有变动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章出具户籍证明的规定
第五条 因办理入户,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户口性质等内容必须齐全,姓名必须与入学通知书和报到证相一致,身份证编号必须齐全、准确、清楚,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
(二)籍贯、出生地应具体注明省(市)、县(市)。
(三)凡年满十六周岁必须由当地派出所编写身份证编号,无号码者请附当地公安部门证明。
(四)所持户口迁移证应盖有当地公安局和派出所公章。
第六条 入户程序:
(一)新生入学后,凭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由保卫处统一收集入户资料,整理后统一到辖区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二)教职工在人事处报到后,申请到广州市入户指标卡,之后凭规定的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 入学时或者教职工报到时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凭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或者人事处开具介绍信先到保卫处开具未落户证明,之后到我校辖区办证中心开具未落户证明,回原迁出地派出所补开户口迁移证后,给予登记入户。
第八条 凡毕业分配和调离我校的人员,应同时将户口迁出,未按时迁出人员的户口属滞留户。保卫处不出具任何与户籍相关的证明。
第九条 因办理婚姻登记、小孩入户、出国办理护照、边境证和公证等事宜,教工或学生凭有效证件原件到我处申请借出户口本。户口属于我校集体户的学生若办理婚姻登记 ,则仅限于在读学生。
第十条 户口首页复印件因盖有学校保卫处公章,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持有人因保管不善,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持有人承担。
第四章身份证的办理
第十一条 凡户口属我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和学生、毕业生,凭工作证、学生证或《普通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可向保卫处申请办理身份证。
第十二条 身份证办理规定:
(一)新生入学后或教职工必须在户口完全办理完落户手续后,凭有效证件到我处申请借出户口本,之后自行到我校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辖区派出所办理身份证。
(二)因身份证被盗、遗失需办理身份证的学生、毕业生或教职工,凭有效证件到我处申请借出户口本,之后自行到我校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辖区派出所办理身份证。身份证办证所需时间一般为两个月。
(三)需要办理临时身份证的学生、毕业生或教职工,凭有效证件到我处申请借出户口本,之后自行到我校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临时身份证办证所需时间一般为三个工作日。
第五章户口迁出
第十三条 户口迁出手续办理规定:
(一)毕业生户口迁出根据学校就业分配方案,由学院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超过规定时间的毕业生户口迁出直接与校保卫处联系。
(二)退学学生凭学校开具的有关退学文件,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回原籍手续。
(三)因工作调动到省外的教职工,凭接收单位所在市的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因工作调动到本省广州市外的教职工,到接收单位所在市的派出所申请办理入户。
(四)因工作调动到本市的教职工,凭人事处开具的流转单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对于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保卫处不予在流转单上盖章。
(五)在广州市购房的教职工,凭房产证、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再到房产所在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四条 户口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提供的毕业生分配方案及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基本原则是:
(一)有报到单位的非广州市生源毕业生,其户口一律迁往报到单位所提供入户地。
(二)无报到单位的非广州市生源毕业生,其户口除有另外规定外,一律予以迁回其原籍。
(三)退学属非广州市生源学生的户口一律迁回其原籍。
(四)毕业后出国留学、结婚的非广州市生源学生,户口一律迁回其原籍。
第十五条 户口暂时存放在学校的毕业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关于毕业生户口的管理规定,不能拿学校的集体户口办理婚姻登记。
(一)毕业前,学生没有签订《普通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的,原则上应在毕业前统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果个别毕业生因自身原因暂时缓迁,应当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办理户口迁出。
(二)毕业生在暂缓期间,必须遵守协议内容,若需要办理与就业、升学无关的证明(如《失业证》、《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职称认定及审核等)及申请出国留学,应终止本协议,取消暂缓,将户口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毕业生在暂缓两年内,可以随时取消暂缓,当取消暂缓,领到报到证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凭报到证、身份证回学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户口已迁出的毕业生要求变更户口迁移证上迁往地址的,必须持新地址的报到证,向保卫处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凡户口迁移证过期未落户的,由个人到办证中心办理延期,户口迁移证遗失的,到迁出地辖区派出所开具未落户证明,个人提出申请,经办证中心审批后可以补发新迁移证。
第六章户口注销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一)参军:入伍前,由本人或亲属持入伍通知书办理。
(二)被逮捕:按逮捕机关通知办理。
(三)死亡:在丧事办理前持死亡通知书办理。
(四)出境定居:凭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
(五)下落不明者超过一年的,由家属申请办理。
(六)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开具假证明的。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如因公安机关政策和规定发生变动则以变动后的政策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