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广州校区)校园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财经大学(广州校区)校园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粤财大【2017】10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进一步规范校园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广东财经大学广州校区校园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校园道路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在校园内组织开展大型活动,在经过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要到保卫处办理备案手续,由保卫处确定停车地点,制定人员和车辆疏导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未经学校保卫处批准和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挖校内道路,不得占用校内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其他杂物,不得在校道上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不得举办影响交通秩序的活动。
第六条经学校保卫处同意和备案,因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校道的单位和个人,施工前必须设立明显安全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夜间必须悬挂警示灯,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随意拆卸、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故意破坏者,除责令其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外,还将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校园交通及停车管理
第八条学校对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实行24小时管理。在校注册的机动车辆凭校园停车卡进出校园,临时来校各类机动车辆凭学校各门卫发放的临时停车卡进出校园。
第九条未经允许,校外人员不得乘坐出租车进校;校内人员外出乘出租车回校的,须出示有效证件。载客进校的出租车下客后须立即离校,不得在校内等客。探亲访友以及来校联系工作的人员,须向门卫说明情况后方可进入。
第十条禁止无牌无证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严禁无驾照人员在校道上驾驶或练习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所有车辆载物出校门,一律凭单位开具的物品出门有效凭证放行;载物进校门的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的检查方能进校。
第十二条对车卡不相符的机动车辆,进出校园时学校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当车卡不相符的机动车辆进入校门时,各门卫按临时来校车辆管理方式发放临时停车卡。
(二)当车卡不相符的机动车辆离开校门时,各门卫须对车辆资料及驾驶员证件进行严格核对后方可放行,并按照临时来校车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校园公共区域停车位的规划、停车秩序管理由保卫处负责。
第十四条校园公共区域停车位是学校的公共设施,是为本校教职工、家属、学生、小区住户、临时来校办事或探亲访友的机动车辆提供24小时有偿停放服务的场所。在校园公共区域内停放的各类机动车辆,按政府物价部门的批复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交纳校园停车服务费。
第十五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时,应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听从执勤人员指挥。
(二)各类机动车辆应按规定整齐、有序地停放在划有停车位的地段,不得乱停乱放。严禁在未划定车位的地段停放车辆。
(三)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应严格遵照交通标志行驶,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严禁超速、鸣笛。
(四)严禁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禁停路段上停放车辆。严禁辗压草地、损坏各种交通设施。
(五)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当自觉做好防范工作,停车后要关闭好车辆门窗、上好车锁,人离开机动车辆时不要把校园停车卡、车辆行驶证等各种证件以及财物留在车内。
第四章校园停车卡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六条校园停车卡分为固定停车卡和临时停车卡两类:
(一)固定停车卡适用于在校内备案注册的公务车,教工、学生、租用、管理和经营我校物业的单位、长期居住或租住校内等人员的机动车辆;
(二)临时停车卡适用于因到校内办事、探亲访友、参加各类会议、学习班、培训班等而短时停放在校园的机动车辆。
第十七条办理固定停车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根据校园车位情况按以下顺序优先办理:
(一)属学校所有的机动车辆;
(二)属教职工本人或配偶所有的机动车辆;
(三)属在校学生(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所有的机动车辆;
(四)属租用、管理和经营我校物业单位所有的机动车辆;
(五)属长期居住或租住校内人员的机动车辆。
第十八条校园车辆固定停车卡办理程序:
(一)填写《广东财经大学校园车辆通行卡申请表》;
(二)按照下表要求提供材料。
车辆类别(以行驶证车主为准) | 所需提供证明材料 |
学校公务车辆 | 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
教职工及配偶车辆 (住校内) | 车主为教职工本人:需提供行驶证、驾驶证、工作证、车辆交强险等复印件,校内房产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如无房产证的提供相关部门证明);如车主为配偶者(非本校教职工),还需提供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结婚证)。 |
教职工及配偶车辆 (住校外) | 如车主为教职工本人的,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工作证、车辆交强险等复印件;如车主为配偶者(非本校教职工),还需提供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结婚证或户口本)。 |
在校学生(含全日制和成人教育)的车辆 | 学生证、行驶证、驾驶证以及车辆交强险等相关材料。 |
租用、管理和经营学校物业单位的车辆 | 租赁协议及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交强险。 |
长期居住或租住校内人员车辆 | 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车辆交强险等相关材料。 |
(三)待保卫处审核通过后,凭《广东财经大学校园车辆通行卡申请表》缴费领卡并签订《广东财经大学校园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十九条实行一车一卡制,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仿制校园停车卡。
第二十条校园固定停车卡的有效期为1年(年卡)或1月(月卡),在计费周期满前1个月(或1周)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续期。
第二十一条新办固定停车卡需缴纳工本费,使用原卡办理续期手续的无须缴纳工本费;固定卡丢失的,需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办理点申请补办,并缴纳工本费;临时卡丢失的,需填写遗失情况说明,并缴纳工本费。
第五章校园停车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校园公共场所机动车辆停车服务费收取。
(一)校内备案注册的机动车辆,在每年(月)对校园固定停车卡车辆进行审核注册工作时缴纳校园停车服务费;
(二)临时来校的机动车辆校园停车服务费,由门岗负责依规收取。
第二十三条对于使用固定卡的机动车辆,根据学校及相关部门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校园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对于使用临时停车卡的机动车辆,根据相关部门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校园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校园停车服务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所收的停车费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再按规定进行各项支出。对于本办法中各类车辆校园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若遇政府物价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等情况,报经学校批复后,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按年(月)缴纳校园停车服务费的年(月)停放机动车辆必须于每年(月)底前缴纳次年(月)的校园停车服务费。否则,从次月1日00:00起,未交费车辆将按临时来校车辆收取校园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因公务来校的校外机动车辆,凭《广东财经大学机动车辆放行条》可以免交临时停车费。每张放行条的时效为24小时。校内各单位可到保卫处领取放行条。各单位发放《广东财经大学机动车辆放行条》时须加盖公章并认真填写存根,领取新的放行条时必须凭已使用放行条的存根进行换领,否则不予领用。各单位要派专人负责发放行条,放行条不准用于私人用途,否则学校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各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举办单位提前到保卫处申请,自行制作《临时机动车辆准放证》加盖公章,并提交一份样板,学校门卫根据《临时机动车辆准放证》给予车辆放行。
第六章校内违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保卫处的值勤人员实行挂牌上岗,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当自觉服从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三十条凡载有汽油、电石、雷管、炸药、硫酸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内停放;如发现擅自停放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司机(车主)立即将车开出学校。凡违反规定而发生事故的,司机(车主)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校内相关单位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校园内机动车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校保卫处有权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凡累计发生3次校园违章者,学校保卫处可以暂扣机动车辆校园固定停车卡3个月,该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实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仿制和转借校园停车卡的,一经查实,永久吊销校园固定停车卡,禁止该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三十二条对影响校园交通秩序的机动车辆,学校保卫处将当场制止,并及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凡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交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同时,学校保卫处可以暂扣事故车辆的校园固定停车卡6—12个月。对隐瞒事实真相、逃避事故责任者,永久吊销校园固定停车卡,禁止该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三十四条车主对违章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保卫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保卫处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议,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广东财经大学(校本部)校园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粤商院〔2012〕6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