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找工,谨防被骗

   毕业生找工作,现已进入“旺季”阶段,各种供需见面会、招聘会,各种招工广告层出不穷,比比皆是,有些不法分子看准这次“时机”,利用大学生急于找工作的心理和社会经历少,防范意识差的特点进行诈骗。
  以下3个案例,希望广大毕业生认真阅读并能从中得到启发,在应聘时能做到不卑不亢,小心谨慎,防止上当受骗,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案例1:

  2005年3月10日,我校学生李某接到一个自称是东莞市某公司负责人的电话,约李某到他公司面试,并说到东莞车站后打电话与他联系。3月13日李某应约乘车到达东莞市汽车站,并拨通对方留下的电话与其联系,对方要李某到某公交站等候,公司将派人前去接他。约4-5分钟后,有位开摩托车的男子来到李某面前,说公司派他来接李某,并叫李坐他的摩托车到公司面试。对于公司用摩托车接人,李某觉得可疑,就拒绝坐他的摩托车。但对方要求李某打电话到公司说明一下,李某打通“公司”的电话说明情况后,“公司”的小姐要求李某将手机给开摩托车的人听一下,李某就将手机交给开摩托车的人接听,此人故意大声跟“公司”小姐交谈,然后趁李某不留意,拿着手机开车逃走。当天下午李某的同学收到发自李某手机要求帮忙充值的短信。
  针对上述案件,应做好以下防范措施:
  1.不随便“散发”个人求职资料。
  2.当有单位或公司约你前去面试时,必须要对方留下联系电话、联系人和单位的详细地址(如果对方以不好找等借口不肯告诉你具体的路址、门号,只说到某地后再同他联系的,这很可能是犯罪分子设下的第一道陷阱)。
  3.应约面试,如对方向你借钱、借物的,更要提高警惕,并找个理由婉转拒绝。
  4.毕业生本人要直接到邀约单位面试(即使是租车),不要随便搭“顺便人”的车辆,以防自身生命、财产受到损害。
  5.发案后要记下犯罪分子作案时所使用的电话号码、车牌号码、作案人的特征等,并及时向辖区公安部门报案(或打110)。
  6.遭受骗、抢后,除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外,同时还应及时向同班同学、班干部、学院老师或学校保卫部门报告,以协助事件的处理和防止意外再次发生。
  7.当骗取手机后,诈骗分子会用骗来的手机再次实施诈骗行为,向手机内存的号码发送“话费不足,请帮充值”的信息。

案例2

  某高校女大学生张某在人才市场找工作,转了几圈也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正准备回家时,在人才市场门口遇见一位自称是一家公司老板的中年男子。该男子说他想找一位文秘人员,待遇丰厚,问她想不想干。他说的条件非常诱人,张某心动了,并应邀和这位所谓的老板一起去了他的公司。谁知,张某最后竟被拐卖到了农村,原来该男子是一个专门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
  针对上述案件,应做好以下防范措施:
  1、大学生外出求职时,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2、就业、兼职要到正规单位、场所,应聘前要对应聘单位进行全面调查,不要轻信他人的承诺;最好是结伴同行,出门前可以邀请同学、朋友或家人陪伴,即使是一个人去,也一定要告诉别人自己所去的地方,以防发生意外时,有人能及时向警方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3、如果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也不要慌,尽量寻找自救机会,实在不行的话,先假装答应对方的条件,然后再见机行事。
  4、拒绝高薪诱惑。天上不会掉馅饼,天下也没有免费的午餐,高薪虽然诱人,但首先要斟酌清楚自己的条件和特长,看自己是否能为用人单位创造良好的效益,是否能对得起"高薪"。若答案是否定的,则要在心里多打几个问号:为什么他们会录用我?多长个心眼便少一份受骗的可能。

案例3:

  2006年1月,某大学女大学生王某,按照报纸上的一则招聘广告,去广州市东风东路的一家公司应聘,结果,王某被骗走了400元所谓的保证金和“三金”办理费。
被骗经过:王某第一天去该公司面试时,接待她的是一位姓陈的人事部经理。当王某表达了到该公司工作的意愿,陈经理即提出要试用3个月,并要求王某交纳300元的试用保证金。答应在试用期满后,该公司会将300元保证金退回给她。于是,王某交纳了这笔保证金,还和陈经理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试用合同。 第二天,王某去位于石牌西路的市场部报到,该市场部的李经理在一张纸条上签名同意接收王某。之后,李经理要王某交纳100元“三金”办理费。王某为此提出质疑,李经理表明在王某工作一个月后,会将100元打回她的工资卡。收下了100元,李经理给了王某一个介绍条,让王某去位于小北路的一家医院检查身体,“费用由王某先预付,公司会统一给予报销”。 第三天,王某拿着“身体一切正常”的报告去上班。然而,看完体检报告的李经理却叫王某回去等通知。王某自此一等就等了20多天,但李经理没有来任何电话。意识到上当受骗后,王某急忙找上亲戚去找李经理等人退费用,经好说歹说才退回了部分费用。直到此时,王某才知道该公司是一家中介公司,根本就不需要像她这样的人才。

  提醒:目前大学生在找工作时,由于求职心切和社会经验不足,容易被黑中介骗走钱财。从以上情况来看,王某被陈经理等人索取的几百元,均是有关法规不允许收取的,很显然该公司的最终目的是利用招工手段骗取钱财。另外,王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拿到属于自己的“合同”,说明该公司并非正规的招工单位。若是王某在检查身体时查出有一小点疾病,都很有可能被该公司当作冠冕堂皇的理由拒绝退款。在获悉王某的身体没什么问题后,该公司便采取“拖延战术”拖时间,试图让王某主动提出不去该公司上班。因此,大学生找工作时,一定要了解清楚所求职单位的真实背景和性质,在确信对方有招人实力的前提下,方与对方形成用工合同关系。凡是招工部门利用各种借口要求应聘者交纳各种费用的,同学们如遇到这些情况,要小心谨慎,拒付各种费用,以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