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注销户口须知
发布日期:2009-02-28
作者:管理员
一、办理条件
本市区常住户口人员因死亡、服兵役、出国(境)定居等原因需注销户口的。
二、办理注销户口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死亡:提供死者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材料(如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或居、村委出具的死亡证明等)及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服兵役: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出国(境)在国(境)外定居: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签证(或有关定居手续)的原件、复印件。
(四)对属于事实死亡多年、服兵役或出国(境)在国(境)外定居等应销未销户口人员补办注销户口的,提供死亡、服兵役或出国(境)定居的证明,经核实后补办注销户口手续。
三、办理的具体手续
(一)公民因死亡、服兵役、出国(境)在国(境)外定居需注销户口的,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市区内任一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二)对属于事实死亡多年、服兵役或出国(境)在国(境)外定居等应销未销户口人员补办注销户口的,由其家属向注销户口者的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死亡、服兵役或出国(境)定居的证明,经核实后补办注销户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