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临时身份证须知
发布日期:2009-02-28
作者:管理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一、受理范围
1、本市居民已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了申请领取、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办证期间急需使用证件的;
2、姓名、住址项目中含冷僻字及其他原因不能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且一代证期满失效或遗失的;
符合以上两种情形的应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申办手续
1、交验本人《户口簿》;
2、提交本人近期大一寸免冠黑白相片两张;
3、提交《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如属上述第2点的不需提交)办证回执并填写《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交公安机关审核;
4、交纳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10元。
在办妥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持《户口簿》及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回执和工本费收据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领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