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迁出市外须知
一、因毕业分配、调动到我院工作,需迁入我院集体户的教职工,凭户口迁移证、入户指标卡、身份证原件、身份证相片一张、报到证复印件等办理入户手续。
二、凡考入我学院的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需将户口迁来我院集体户的新生,可在报到时将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相片一张等交由保卫处统一办理有关入户手续。
三、凡户口属于我学院集体户的师生,在学院工作或学习期间由于退学、开除、毕业、工作调离、辞退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应在离校时将户口迁出,逾期不迁者作注销户口处理;已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户籍根据当时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因故死亡的师生的户口,凭医院死亡证明或居委会、单位保卫处开具的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四、凡我学院师生或户口在我大院的家属,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户口项目更正等手续的,可根据需要到学院有关部门开具证明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户证机关申办。
五、我学院师生的户籍业务手续,属集体户的,统一由学院保卫处办理;属家庭户的由教职工自行前往办理。
六、集体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由保卫处统一保管,师生有需要时,可凭学生证或工作证、本人所写的申请(须写清楚借用理由)到保卫处借用,借用人应妥善保管常住人口登记表,使用后归还,借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如有紧急情况或特殊原因,保卫处有权立即收回借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七、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院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规定,一旦违反,保卫处立即将违反者的户口迁回原籍,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反者自负(家庭户籍如有变动,应立即通知保卫处)。
八、已离校而户口未迁出的师生,学院不予办理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申办等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间可办理身份证挂失和补办)。
以上程序只限于集体户的教师和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