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控中心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监控中心岗位职责

第二条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条未经保卫处或本监控室值班人员允许,任何人员不准进入。

第四条进入本监控室必须换穿专用拖鞋才能进入。

第五条需要查看录像的必须经保卫处干部同意后才能进行查看,值班人员同时做好查看录像记录。

第六条非监控室值班人员进入本室,一律不准操作监控系统,需要查看录像的必须由本室值班人员进行操作。

第七条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按照监控系统规程进行操作。

第八条监控室值班人员在当班期间,如发现监控系统出现异常现象要做好记录,并及时汇报。

第九条监控室值班人员要对机器进行保养,保持机器无烟、无尘,保持机器在低温状态下正常运行工作。

第十条本室内禁止吸烟、饮食,不准摆放无关物品、易燃物品等,保持室内清洁干净。

第十一条每半个月检查一次红外线报警系统,并做好登记。

第十二条接到报案及时向保卫处值班干部汇报,并做好报案登记。

第十三条对主要出入口或各监控点要注意监控,发现异常要及时通知巡逻队员到现场了解情况。

第十四条各主要监控位置、镜头要切换到电视墙上,保持最佳的监控状态(如:校门口、校道上、广场等)。

第十五条夜班各大楼查完楼后报警系统要按时打开。

第三章非值班人员进入监控中心的条件

第十六条保卫处干部、校卫队队长、班长。

第十七条特殊情况下,受到保卫处安排或委托到本中心办事。

第十八条发生案件,需要提供线索,经保卫处同意方可进入。

第十九条案件当事人需要指认嫌疑人或赃物的,经保卫处同意方可进入。

第四章录像信息调阅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在本监控中心所监控的范围内发生案件后,公安机关需要查找线索的,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行调阅。

第二十一条需要本监控中心的录像信息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的,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行调阅。

  

第五章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监控中心值班员要认真学习监控中心的各项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

第二十三条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不得无故中断监控,监控系统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擅自删除监控资料者,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罚。

第二十四条进入本监控中心的人员不得擅自动用监控中心的设备,必须服从值班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监控人员负责做好安全以及其它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当班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队长汇报。

第二十六条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代班、调班。当班时不得擅自脱岗,严禁看报刊杂志、听收音机、打私人电话等与其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七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控制室。

第二十八条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中心,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第二十九条监控中心值班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监控中心的机密。

第三十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