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试行)


广东财经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试行)

粤财大【2017103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创造优良的教书育人环境,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广东财经大学章程》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秩序管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对校园内进行规范性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在校园内从事工作、活动的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保卫处是负责校园秩序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校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 出入校园管理

第五条学校实行出入校园登记制度,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和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第六条本校师生员工、家属及暂住我校的各类人员,须凭工作证、学生证、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校外人员来校办事或探亲访友的,须出示有效证件,经门卫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七条新闻记者来校采访,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取得学校宣传部门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八条经允许进入校园的校外人员,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学校安全保卫人员管理,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第九条禁止推销人员进入校园推销,禁止拾荒者、盲流、推婴儿车校外人员和其它各类闲杂人员进入校内。

第十条任何人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和宠物带入校园。

第十一条凡携带大件物品出校门者,须凭有关单位的放行条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并做好登记后方可带出。

第十二条外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必须听从门卫指挥,经门卫查验并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出。凡运营性机动车辆未经门卫许可不准进入校园,禁止无牌无证车辆及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校内保卫人员管理指挥,严禁堵塞校园道路。

第十四条校门卫如果认为进出学校的人员可能携带禁止物品或可疑物品,可以要求其开包配合检查。

第十五条校门范围内不准长时间停放车辆、不准从事摆卖、修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章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得防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十七条在校园内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严禁组织或参与邪教活动。

第十八条不得用书包、书籍等物品抢占座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占用教室、阅览室、广场等公共场所。

第十九条校园内严禁携带或私藏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跳刀)、侵刀、猎刀、开刃的武术刀等管制刀具;不得持有弹弓、弩弓、气枪等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武器。因工作需要使用管制刀具的,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第二十条禁止在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起哄、摔砸物品、抛撒杂物及酗酒、猜拳行令、赤身裸体、男女间过度亲热等不文明行为。严禁在校园内大声唱歌、狂呼乱喊、高声弹奏乐器和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正常作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未经学校基建、后勤、资产、保卫等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私盖房屋、搭建棚厦等临时建筑,不得在校园围墙挖洞、开门,不得破坏校园植被和草坪绿地。

第二十二条严禁将宠物带入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校园内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阻挠、妨碍、干扰校园管理的正常实施。

第四章 楼宇管理

第二十四条楼宇主要包括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教职工宿舍、学生公寓楼等用于师生员工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校园建筑物。

第二十五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他人的办公地点和居住场所,严禁以任何理由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六条住宿学生应在公寓楼晚间关门前返回,不得擅自在校外留宿。学生不准私自留宿他人,严禁留宿异性,未经允许禁止进入异性公寓楼。

第二十七条学生宿舍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各种炉具和大功率电热器具,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和乱丢火种,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可能损伤人身安全的有害物品等。

第二十八条非工作需要,不得在用于教学、办公的建筑楼内住宿。需安排加班、值班人员的单位,应提前通知楼宇管理部门和保卫处。

第二十九条现金及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或妥善保管,室内不得存放大额现金。室内无人时应锁门、关窗。

第三十条未经同意,各类收旧、送货、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楼内。禁止各类营销人员在楼内从事推销和广告宣传活动。

第三十一条携带、搬运贵重物品或大宗物品出楼,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有效证明,并经楼宇值班员查验、登记后方可带出。

第三十二条禁止在楼内焚烧物品,禁止向窗外投物、泼水,禁止在楼内饲养动物或将宠物带入楼内。

第三十三条存放现金、有价证券、贵重仪器设备、公章、保密文件、科研资料、金银制品、珍贵文物的部位,应当有完善、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安装防盗门、防护栏和报警器。

第三十四条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单位,需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格审批,做到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交接手续完备,确保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泄漏、流失、被盗。

第五章暂住人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在校内接纳、留宿和聘用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对相关暂住人员在校园内的安全管理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治安、消防等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

第三十六条校内暂住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学校房屋出租给无居住证、身份证的校外人员居住或经营。

第三十八条在校内举办各类培训班和继续教育学习班,必须报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各类培训班和继续教育学习班办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住校学生的管理,及时反映和解决住校学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 商业营销活动管理

第四十条在校内固定场所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商户,必须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执照,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

第四十一条校内商户必须遵章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禁止制售、出租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宣传品和暴恐音像制品;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各种不文明、不健康和欺诈性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活动;不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得乱贴广告、乱拉横幅,不得叫卖和高声播放音响等;不得流动推销和在室外经销;不得在室外堆放物品、乱扔垃圾、污染环境。

第四十二条未经保卫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和进行各类展销活动。禁止流动商贩在校园内推销商品。

第四十三条拟在校内举办展销活动的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持相关经营执照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缴纳场地费和押金后方可展销。校内展销一般仅限于书籍、学习用品和与学生学习、生活有关的商品(饮品、洗涮用品除外)。

第四十四条展销单位必须按保卫处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审批的内容、限定的规模举办展销活动。展销过程中必须遵章守法、遵守校园管理制度,保持展销活动区域的卫生,维护好现场秩序,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四十五条学生团体使用校内室外场地组织的各类学生活动,主办者须持学校团委或所在学院出具的介绍信和活动申请,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章 大型活动管理

第四十六条严禁个人在校园内举办文艺演出、体育竞赛、讲演讲座、联谊舞会、招生招聘、就业洽谈等集会活动;校外单位在校园内举办活动,必须有学校相关单位协办。

第四十七条校内外单位在学校举办活动,须经保卫处审批,未事先申请或未被批准的,不得举办。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25天报经学校分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并由保卫处按有关规定报请公安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禁止举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园集会活动: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少数民族的法律、政策,可能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有宣扬迷信、色情、暴力倾向,可能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的;

(四)有悖校园文化传统,违背社会公德,可能引起师生反感的;

(五)场地、设施或活动方式、内容不符合安全条件,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活动的时间、地点不符合校园生活规律,可能干扰校园秩序,妨碍校园管理,影响师生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

(七)其他不符合校园正常管理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九条举办单位应严格按照保卫处的要求,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杜绝安全隐患。未经保卫处安检合格的校园大型活动,不得举办。

第五十条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举办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不得委托、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活动。

第五十一条举办单位应按照“谁举办、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举办单位的有关领导要现场负责组织和指挥,并安排足够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五十二条活动举办过程中若出现人员严重超员、拥挤,现场秩序混乱、失控,可能引起踩踏、伤亡事故或治安骚乱等紧急情况时,举办单位应立即停止活动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有序撤离现场。

第五十三条参加校园大型活动的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活动的正常进行。违反集会管理,经劝阻后拒不改正的人员,保卫人员可以责令其退出活动或强行带离活动现场。

第八章 宣传活动管理

第五十四条严禁张贴、散发和悬挂反对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和侮辱诽谤他人的印刷品、宣传品。

第五十五条未经宣传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设置、安装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

第五十六条未经学校宣传部门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绘画、书写、涂抹、刻划、张贴、散发、悬挂各类宣传品。

第五十七条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校内组织演讲、报告会、讲座和沙龙等活动。演讲、讲座、报告等内容不得违反我国宪法、法律,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八条经学校批准的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在学校指定的位置张贴。各类宣传横幅应按学校宣传部门审定的内容、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张贴或悬挂。

第五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校园内随意张贴、散发、悬挂各类宣传品和印刷品。对违反规定者,由宣传部门责令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人自行清除,或由物业管理人员予以清理。

第九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学校将对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维护校园秩序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学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进行经济赔偿;触犯法律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因领导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恶性事故和群体事件,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保卫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如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